一、水处理设备在施工、调试及验收过程中,凡涉及机械安装、管道施工、焊接工艺、监测仪表及程序控制等部分,应参照设计规定、地区标准和相应的技术条件进行配合使用。 二、水处理设备的施工,应按设计图纸和制造厂的有关技术文件进行。设备就位前,建设单位应会同安装、土建施工、监理等单位共同检查以下各项: (1)设备基础的几何尺寸、相应位置及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; (2)钢筋混凝土梁、柱及设备基础上的预埋件及预留孔洞,其尺寸、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; (3)平底水箱设备基础上应做垫层,垫层的中心向外应有坡度,中心比边缘应高出15mm~20mm。 三、水处理设备进行调整试运前,土建施工应完成下列工作: (1)水处理室内外的防腐蚀地面、防腐蚀沟道及中和池应施工完毕,并验收合格。排水、排渣沟道畅通无阻,沟盖板齐全,板面与地面平齐; (2)水处理室内部粉刷、油漆,地面、平台、阶梯及门窗等,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; (3)实验室上下水、通风、空调、照明、电源及实验台等设施应按设计要求施工完毕; (4)酸碱储存库的构筑物和防腐蚀与通风设施应全部施工完毕,验收合格。 四、水处理设备所有装置安装完毕,并能投入使用。 五、与水处理系统有关的电气、热工、化学仪表及操作盘,均应安装校正完毕,指示正确,操作灵敏,并能投入使用(不包括程控装置)。 六、照明和通讯设施,应能满足试运工作的正常进行。 七、转动机械应经分部试运合格。 八、所有管道、设备,均应按有关规定的颜色涂漆完毕。 九、水处理设备所需滤料、交换剂及药品的规格应符合设计规定,数量应满足启动试运行的需要,并装填完毕。 本文由天津水处/CN/NewsView.asp?ID=603&SortID=10整理汇编而成。